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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7-09-21 】 【来源:区教委】【字号:    

 

京教策〔2017〕13号




各区教委、市教委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现就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备要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依据,是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载体和体现。
制定学校章程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学校章程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章程内容不得超越本校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2.人本原则。学校章程制定应坚持以人为本,明确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教师、学生、家长、教育管理部门、社会等各方共识。
    3.务实原则。学校章程应立足实际,体现本校办学历史、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等方面的特色。
    4.发展原则。学校章程应体现学校建设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措施。鼓励学校把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探索通过章程固化为制度。
    二、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应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应由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组成。序言部分一般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发展定位和目标等。在正文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
    载明学校名称要与登记名称一致,做到真实、准确,可包含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地点。有多个校区的学校应载明所有校区的地址。
    2.学校的隶属关系及性质
    应明确学校的举办者,办学性质、办学层次等。
    3.办学宗旨
    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予以凝练概括并在章程中明确。章程还应对学校的办学职责、培养目标、教育理念等作出规定。
    4.学校文化
    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在章程中明确学校文化与办学特色,如学校的校风、校训、校徽、校标、校歌、校旗、纪念日、师生誓词、标识符号等。
    (二)教职工和学生
    学校章程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教职工在学校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等作出规定。还可载明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路、目标、举措等。应对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等作出规定,明确和落实法律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救济制度,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三)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章程应对学校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应明确规定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及履行职责、权限的程序和方式。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总体要求、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在教学育人各环节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的具体途径,保证监督作用发挥的方式和机制。应明确校务会作为“三重一大”决策机构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组成人员和决策方式。应对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形式与途径、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等方面做出规定。探索将理事会等议事机构的组成、职权等在章程中予以明确,推动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集团化办学、教学联盟等新学校形态,应当根据各类办学形式运行和管理的特点,在章程中明确内部管理体制和相关的授权或委托关系,既体现统一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又体现各个学校的办学特色。
    (四)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学校应与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等紧密呼应,总结提炼本校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经验和做法。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以及考核评价等。
    (五)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学校章程应载明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和合作的方式、内容等,载明家长委员会、教育议事会等法律法规明确和学校探索的合法有效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机制相关组织的设立原则、组成办法、地位作用和议事规则,以保障家长、社区及相关利益主体对学校发展建设的知情权、监督权。
    (六)学校资产、财务及经费管理
    学校章程应明确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包括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支付程序、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学校经费的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主要人员的职责,以及校内财务检查、监督体制等),明确接受捐赠的规则与管理办法。
    (七)章程的修订程序与解释
    学校章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在学校章程中应对章程的修订程序作出规范,并明确章程解释部门。
    (八)其他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并将相关内容在章程中体现。中等职业学校章程中要载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体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容。具备对外合作办学条件的学校,可在章程中明确合作办学的决策程序和运行、监督机制等事宜。根据实际,还可对学校重要工作的管理,如安全管理、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学校章程建设的工作程序
    学校章程的制定是凝聚集体智慧、凝结教工感情、凝集发展愿景、凝练办学精神的重要途径。学校要把制定和实施章程作为明确法人属性、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广泛凝聚办学共识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突出办学特色、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治理结构的过程。学校章程要充分反映广大师生的意愿,建设工作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要求。
    (一)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
    1.成立章程起草组织。章程起草组织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讨论修改等工作,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人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2.依法、科学研制章程草案。章程起草前要认真梳理有关中小学管理与办学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的发展历史、现状、发展方向,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对本校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总结实践经验。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借鉴其他学校章程建设经验成果,加强起草组内部研究讨论。
    3.广泛征求意见。对拟定的草案,要通过专家论证会、网络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师生、校友、家长、社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其中,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采取多种方式或者通过理事会、家长委员会、教育议事会等渠道充分论证。对涉及学校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4.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会议讨论。章程草案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应及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会议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5.学校决策机构审定。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会议讨论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学校校务会审定,形成章程报备稿。
    6.报备审查。学校章程经学校校务会审定后,应及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非教育部门主办或高校附属中小学校章程在经主办者审查同意后向属地区教委报备;市教委直属学校向市教委报备。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章程文本为最终文本,未经规定程序不得修改。
    (二)学校章程报备审查工作要求
    1.中小学章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备的章程进行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章程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学校章程的审查工作。
    2.学校报备章程,应提交如下材料:(1)盖有学校公章的报备申请书;(2)章程报备稿;(3)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起草的过程(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学校决策机构审定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等。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学校章程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涉及对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反馈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并重新报备:(1)违反法律、法规的;(2)超越学校职权的;(3)制定程序、章程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4)审查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对章程及章程具体实施理解存在重大分歧的;(5)有其他不能通过审查情形的。
    4.经过审查的章程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学校应当对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加以汇编并公布,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开。
    (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要求
    上位法与章程对应内容发生变化,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可以修订章程。除上位法发生变化需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修改外,章程的修订一般应由学校提出,明确章程中需修改的事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党组织会议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本意见实施前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学校章程,如与本意见不符,应及时修订。
    四、新建校章程相关规定
    新建校在申请设立时,需提交学校章程与其他材料一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内容应与本意见相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校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学校章程参照本意见报备审查程序进行审查。新建校章程修订按本意见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各区教委要依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章程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章程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抓紧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保证2018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办学特点,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乡镇以下中小学原则上以中心校为单位共同制定统一的学校章程。
    (二)加强工作指导,科学建设章程。章程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专业性较强,章程制定、审查的过程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契机。各区教委在推进章程建设工作过程中,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富有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为学校章程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开展专项培训和经验交流,保证章程制定、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保证章程地位,完善制度建设。学校章程在学校内部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其他校内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开展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保证学校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学校章程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公布后,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要将章程的精神和内容体现到学校各项活动中去,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尊重学校章程,保障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
    (四)完善执行机制,保证章程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市教委将把学校实施章程的情况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评价标准,并开展专项检查或督导。学校要将章程执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或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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